Q:方教師(化名)經合格醫院之醫生證明「罹患精神疾病」,依據教師法第十四條 第七款,他所服務的學校就必須把方老師解聘?
Q:教師的長期聘任之聘期是由校長決定的? Q: 張主任為獅子國小之"人事主任"。獅子國小之教評會委員的總額及教評委員選舉方式均由"張主任"訂之?
Q: 獅子國小無教師會。該校教評會之「教師會代表」,可以由教務主任兼任嗎? Q: 陳姓教師為某國立師範大學結業之公費生,依法分發到獅子國小擔任教師!但該校教評會以某些理由,「不通過」陳姓教師至該校,以致陳姓教師無法至該校擔任初聘教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