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教評會開會審酌教師觸犯「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須經教評委員多少人參與方能成會?
Q:撈虎國小全校的正式教師總共有八十人。該校之「教評會」置「教評委員九人」(其中未兼行政職者有五人)。合法恰當嗎?
【看過來~您不能不知道的權益!!】教育部函釋教評會審查解聘停聘不續聘當事人陳述意見答辯期限(第1030039021號函)。內說明段三略以:「基於為期減少程序瑕疵及申訴情形,宜明確規範相當期限之答辯期限(或就審期間),以使當事人具備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參酌現行行政法規就有關教評會審查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應遵循之答辯期限(或就審期間)以7日為原則」。 Q:獅子國小全校的正式教師總共有四十五人。其校長將該校之「教評會」置「教評委員九人」(其中未兼行政職者有五人)。合法恰當嗎? Q:獅子國小王老師為該校之教評委員,因故無法擔任其教評委員之職務。則王老師之缺應由校長指派「非行政人員」之教師遞補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