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王老師(化名)為獅子國小初聘教師。其於初聘期間曾留職停薪,無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之情事。王老師於新學年度學校教評會審查聘任案時是否應重新以初聘訂定其聘期? Q:老虎國小之家長會向該校提出「教評會之組成中,家長代表之比例應占1/3才符合比例原則!」,此舉是否妥當? Q:老虎國小的校長欲「成立樂樂棒球隊」並將之發展為學校特色。此一決議須經「教評會委員二分之一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通過」方可施行?
Q:老虎國小應針對教師不同之考核結果,予以「不同」之長期聘任聘期﹖ Q:獅子國小「長期聘任」之聘期,是否由獅子國小之「校務會議」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