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民國85年2月1日之後任職之教育人員退休俸包含哪些項目?
A:公保養老給付、退撫金
一、公保養老給付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6 條: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
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而離職退保時,給與養老
給付。一次養老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以給
付四十二個月為限。
二、退撫金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9條第三項:月退休金,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
(年功)俸加一倍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
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
基數內涵六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新制月退休金=本俸×2×百分比 (百分比=年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