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兼有新舊制之教師,退休俸包含哪些項目?
A:退休俸包含 公保養老金、退撫金、補償金
退輔金計算基準以民國85年2月1日為分界點,該日之前年資即為舊
制年資。其餘則為新制年資。其退休俸含:
一、公保養老金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6 條: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
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而離職退保時,給與養老
給付。一次養老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以給
付四十二個月為限。
二、退撫金
1.舊制
任職1~15年者,每任職1年按月照在職之同職等人員月俸額給與5%
之月退休金,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五;任職滿
15年以上者,每增1年,加發1%,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一千
二百分之一,但以增至90%為限。
百分比 = 舊制年資 × 5% + 舊制畸零月數 × 5/12%
舊制月退休金 = 本俸 × 百分比 +930
2.新制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9條第三項:月退休金,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
(年功)俸加一倍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
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
月照基數內涵六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新制月退休金=本俸×2×百分比 (百分比=年資×2%)
三、補償金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補償金發放規定:
1. 增發補償金:84年6月30日以前之舊制年資未滿15年,擇領月補償
金者,按舊制未滿15年之年資,每減1年,增給0.5%
之月補償金。(基數內涵:本俸加一倍)
2. 再一次補償金:84年6月30日以前之舊制年資未滿20年,且新、舊
制年資合計未滿26年者,前20年,每滿半年新制繳
費年資給與半個基數,最高發給3個基數,最高發
給3個基數;第21年以後之年資,每實滿1年減發
0.5個基數,至26年者,不再增減。(此項補償金只
限一次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