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退職所得需繳納所得稅嗎?
A:依所得額為計算所得稅基準,並非全部免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4項,民國103年11月26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304648570號公告,104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分為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
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即可免稅。
(二)超過175,000元乘以職和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
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此所得額為課稅
基準。
(三)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此所得額為課稅基準。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
為所得額。(101年度為733000元)
綜合以上規定及教師之退職金核給辦法,多數教師退職金應在免稅
範圍,但其他各類所得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報繳所得稅。
註: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一項第九類,退職所得之定義為:
「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
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
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
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