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教師各類所得均須課徵所得稅嗎?
A:依項目而定。
依據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1號函及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
一、教師所得列入課稅之項目計有:本俸、學術研究費、地域加給、結婚補助、生育補助、喪葬補助、子女教育補助、特教津貼、休假補助費、兼代課鐘點費、考績獎金(不含主管職務加給)、年終工作獎金(不含主管職務加給)。
二、教師所得不列入課稅之項目計有:主管職務加給、導師費、交通補助費、進修補助費、差旅費、比賽獎金、加班性質之鐘點費(依據財政部101年6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100557610號函、財政部 101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0705080號規定平日每月70小時內、寒假每月15小時內、暑假每月25小時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