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要聞》--校園法律
如果校務評鑑指標導致學校發生國賠案…?
吳南嬿 綜合整理
根據今年10月13日自由時報報導,由於「全台高中以下學校共有3885所,其中234所學校飼養校狗、貓,卻只有31校設有動保社團,僅佔0.8%,顯示校園動保教育有待加強。」,所以立委要求將認養校犬與生命教育結合,並列為校務評鑑指標的加分項目。
此舉當然引發諸多反彈,但是真正讓人憂心的還不是反彈,而是校犬若在校園內傷人的話,怎麼辦?2011年自由時報就有一則報導「流浪犬咬傷學童 國賠130萬」。報導中指出,法官認為,學校老師有部分過失責任,因此判賠一百三十萬元。
本會申訴諮輔部林俊達老師整理出該案的判決書法院的看法如下:
1.、、、 足見被告學校前於政策上確有支持與鼓勵豢養流浪狗,而本件咬傷原告之流浪狗,雖非由被告學校所豢養,然係自97年5月21日跟隨警衛乙○○至被告學校後門 警衛室,且嗣後多次與乙○○所豢養之流浪狗共食,乙○○非但未予驅趕,反而曾於97年5月28日以繩索將該狗圈綁,其所為餵食、撫摸、圈綁之行為,自極易 使無主之流浪犬誤認其已有主人並產生地域性,進而吠人或攻擊學童,使學童暴露於危險之環境中,對此傷害事件,自難辭其咎(惟此部分並非本院審理範圍,附此 敘明)。
2.被告學校為開放式校園,杜絕流浪狗進出固有其困難之處,惟其既基於人道或尊重生命而鼓勵豢養流浪狗,自應對校園流浪狗之出沒有相應之管理措施,以免學童誤認流浪犬為可親近而不具危險性。
3. 被告學校教師戊○○既指導包含原告等學生於校園內為棒球活動,自應維護學生之人身安全,其亦自承明知校園內流浪狗流竄,主觀上自能預見學童有被傷害可能, 惟其卻疏未注意警衛室前出沒之流浪狗,或適當阻止學童與流浪狗接觸以避免危險發生,致原告於伸手欲撫摸流浪狗時,遭該狗誤認有侵略性而反咬原告,足徵戊 ○○亦未能確實掌控學生之動態而有違其應盡之注意義務,自不能免其過失責任。
4.原告之母丁○○雖於原告從事校園活動時陪同在旁,充其量僅係協同照顧原告而已,自不能因此即免除被告學校教師應負之保護監督之責,是被告此部分抗辯,要無可採。
5.原告因被告所屬公務員戊○○怠於在場保護監督,因而受有上開傷害,則被告所屬公務員戊○○怠於執行職務,與原告受傷,自有因果關係,原告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為有理由。
在此案中值得注意的是:
1.此案中咬傷學童的流浪犬,是一般被視為性格溫和的黃金獵犬,而不是一般具強烈攻擊性的犬種。如果性情溫馴的犬種都出現攻擊人的狀況,校方又如何確保學生完全不會因為與流浪犬互動而受傷?
2.判決書指出,此國賠案成立是因為「原告因被告所屬公務員戊○○怠於在場保護監督」。所以,一旦學校豢養校狗,就要揹負起保護監督之責。
從此案可以得知,若將豢養校狗列入校務評鑑,不僅會加重學校的負擔,更可能提高學校面對國賠訴訟的風險。生命教育的範圍這麼廣,一定要把「養校狗」列入評鑑項目嗎?
參考資料:
自由時報,流浪犬咬傷學童 國賠130萬。
聯合報,認養校犬列校務評鑑 校方反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國字第6號民事判決--學校流浪犬傷人導致國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