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不適任教師之處理,向來引起社會關注,家長團體最常批評的用詞是「師師相護」,教育部為加快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也擬修正教師法,準備引進外部人員進入學校教評會。
然而,台灣自有「學校教評會」制度以來,被「學校教評會」判處停聘、解聘、不續聘的人數遠高於教評會制度建立前,證明「學校教評會」效能並不差,各級教師申評會的數據也顯示,教評會、申評會並沒有「師師相護」。
全教總認為,想用教師評鑑來處理不適任教師根本是緣木求魚,而且會產生更多問題;削減教評會和申評會中未兼行政教師代表、納入外部學者專家和所謂社會公正人士的做法,也會破壞現行的專業審查機制,屆時教師工作權的保障將受到嚴重侵害。
那麼,什麼才是真正「對症下葯」的處方呢?
為能更積極、有效率的處理不適任教師,教師組織除辦理相關研習課程,全國教師會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經過二年的研究,決定以美國成效卓著的「教師同儕協助和審查方案(Peer Assistance and Review)」(如附件一,頁3)為藍本提出修法版本,宣示教師組織提昇教師素質的決心。
全教總修法主張
一、 增列主管機關設置之「教學專業審查委員會(簡稱『專審會』)」,學校教評會可決議將教學不力教師移送「專審會」調查及輔導。(協助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
二、 「專審會」之組成包括教育學者及同級教師會代表,其中同級教師會代表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合作共治精神)
三、 由「專審會」指派「教學專業輔導員」進行疑似不適任教師的調查、輔導,最後由「專審會」依「教學專業輔導員」的輔導報告進行「審議」。「審議」結果送交學校教評會評議。(專業調查與輔導)
四、 強化「同儕輔導」效能,使制度兼具「同儕輔導」及「教學評鑑」的目的與功能。(輔導與評鑑並重)
五、 「教學專業輔導員」由現職教師調任,其甄選、培訓、任用、任期、權利、義務等相關規定,由教育部與全國教師會協商訂定。(確保專業品質)
全教總修法版本
一、增訂教師法第14-4條(如附件二,頁4):
有關第14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3款案件之處理辦法,由教育部與全國教師會協商後定之。
教師涉有第1項第14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情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得移送教學專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審會)調查、輔導;經輔導成效不彰者,專審會得為繼續輔導、資遣、解聘或不續聘之建議,並送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
前項專審會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其所屬主管機關設置,其組成應包含教育學者及同級教師會代表,其中同級教師會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其組織及運作準則由教育部與全國教師會協商後定之。
二、訂定「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3款案件處理辦法」(如附件三,頁5)
三、訂定教學專業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準則(如附件四,頁6-8)
建議修法期程
一、記者會後,委請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召集委員陳碧涵(國)、鄭麗君(民)共同連署、提案。(如附件五,頁9-10)
二、由全教總與提案委員共同召開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
預期效益
一、確立不適任教師處理法制化。
二、建立中小學教師專業規準。
三、明確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
四、減少爭議,促進親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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