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有會員問起「教師的法定研習」這個問題,本會特別再為大家整理說明如下:
■有關「教師應進修之內容」的法律規定:
目前,法律明定的「教師研習內容」有:
一、「環境教育研習」每年4小時。(適用對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
二、「輔導知能研習」每年3小時。(適用對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
三、「學校衛生相關研習」每二學年18小時。(適用對象:各級學校健康相關課程
教師)
※所依據之法律:
‧環境教育法(民國99年06月05日)第19條第1項:「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學生輔導法(民國103年11月12日)第14條第4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公(差)假。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依第二項規定於當年度已完成四十小時以上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得抵免之。」
‧學校衛生法(民國102年12月18日)第17條第1項:「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提升健康相關教學效果。」學校衛生法實行細則第13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參與專業在職進修,指每二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十八小時。」
■有關「(學校)應辦理教師進修」的法律規定:
此類法律,規定的對象是「辦理教師進修的單位」,並未規定教師必須參加。
※所依據之法律:
‧性別平等教育法(民國102年12月11日)第15條:「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其中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教育專業課程,應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民國100年11月09日)第7條第4項:「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有關「教師進修」的法律規定:
一、教師進修的權利(如:可帶職帶薪進修)或義務(進修內容及時數)應以法律(*註)來規定;換句話說,行政機關(教育部、教育局等)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所作的行政命令(不管是叫「○○辦法」、「○○要點」或「○○計畫」),都是無效的。
*註: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二、有關教師進修的義務,目前僅有宣示性及原則性的法律規定,尚無有關「進修內容及時數」的一般性具體規定。
※所依據之法律:
‧教育基本法(民國102年12月11日)第8條第1項:「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教師法(民國103年06月18日)第17條第1項第5款:「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教師法(民國103年06月18日)第22條:「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師法(民國103年06月18日)第23條:「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站在「提升教師專業」立場,本會當然鼓勵教師積極進修;但依法,老師們可根據自己的專業需求,選擇進修的內容和
方式。除非法有明定,否則,學校及教育局無權強迫老師參加「非法定」的研習!
本文轉自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高雄市教師會 第667期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