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王老師(化名)為獅子國小初聘教師。其於初聘期間曾留職停薪,無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之情事。王老師於新學年度學校教評會審查聘任案時是否應重新以初聘訂定其聘期?
A:應以續聘辦理
依 教育部86.6.3台(86)人(一)字第86056891號函,所稱教師留職停薪期間因未實際在學校任教,服務,尚不得計入服務年資。然而依教師法施行 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本法所稱初聘,係指實習教師或合格教師接受學校第一次聘約或離職後重新接受學校聘約者。」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續聘,係指 合格教師經學校初聘後,在同一學校繼續接受聘約者。」是以,王老師於初聘期間向獅子國小辦理留職停薪,於聘約屆滿後,依上開規定,應以續聘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