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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獅子國小「長期聘任」之聘期,是否由獅子國小的「校務會議」決定?
A:依據教師法第13條及教師法施行細 則第15條,長期聘任之聘期由「教評會」就學校主觀環境,校務發展需要並衡酌同級學校之聘期,做妥慎之決定。故「長期聘任」之聘期,應由獅子國小之「教師 評審委員會做成之決議」決定之。又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獅子國小長期聘任之聘期時,應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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