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教評會甄選教師之方式是否必須包含試教與筆試?
A: 查86年3月19日修正公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其程序為:一、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師除依法令分發者外,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其中所稱「公開甄選」,係指學校於辦理教師甄選 時,將該甄選資訊刊登於媒體或以公告等方式,使不特定多數人所共知,並使符合規定條件及有意願者能有參予公平競爭之機會。至於甄選方式,宜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或學校組成之委員會本上開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議定後,在甄選公告中予以明定,不論其為筆試,口試或試教等均屬之。故教評會甄選教師之方式不一定 「包含試教與筆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