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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教師於聘約存續期間辭職,學校能否行使聘約解除權?
作者 影武者 於 2015年04月02日 10:20:00 (1747 次閱讀)

Q:王老師(化名)原在獅子國中任教,於聘約存續期間辭職。若其在職期間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獅子國中能否在王老師辭職後行使聘約解除權?



A:按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聘任關係,應解為公法關係,故各級公立學校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與教師所簽訂之聘約或聘書屬於行政契約之一種(本部90.10.17(90)法律字第032429號函參 照)。又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行政契約,該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而就民法之規定而言,私法契約經解除者,溯及訂約時失其效力,亦 即與自始未訂定契約同(民法第259條及最高法院上字第3968號判例參照)。從而,王老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如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之一, 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報經主管行政機關核准後,解除聘約者,其與學校所訂定之聘約即應追溯至訂約時失效。故王老師如具有解聘原因者,獅子國中 契約解除權之行使,並不因王老師已辭職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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