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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師(化名)為獅子國小之實習教師,他可否參加當年度教師甄試?
作者 影武者 於 2015年01月05日 12:00:00 (1083 次閱讀)

Q:王老師(化名)為獅子國小之實習教師,他可否參加當年度教師甄試?



A:依教育部88年8月7日台(88)人(一)字第88092876號函釋,高級中等以下教師應具有合格教師證書(以證書所載日期為準)使得受 聘擔任專任合格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證書前,學校應不得聘任為專任合格教師。依上開規定,持實習教師證書及切結書報名教師甄試者,如經錄取,學校應在切結書所在期限內,於其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始得聘任。至於是否同意實習教師持切結書報名參加教師甄試,是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之權責。

   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中等學校合格教師,修畢師資培育機構規畫認定之他科教師專門科目者,得於任教期間檢具合格教師證書,成績單(學分證明書),向服務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申請加註他科教師資格。免依本辦法申請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故王老師(化名)倘若無合格教師證書,其在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前,尚無具備加註他科登記資格條件及參加他科教師甄試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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