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報。加入我們。關於我們
Q:陳老師(化名)為獅子國民小學分校之教師,其長期聘任是否應由「獅子國小分校」成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之?
A:查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又以國民中小學之分校係附屬於校本部,並無獨立之編制與預算,故「獅子國小之分校」宜併同校本部成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有關陳老師長期聘任等事宜。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