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王明(化名)先生經過中小學教師甄試錄取,但因服役而未能報到。請問王先生之錄取資格是否應被取消?
A:依據教育部90.11.9台(90)人(一)字第90156631號函釋:經參加小學教師甄試公告錄取,因服法定役,錄取學校無法受理報到,或九十年十月以前公告錄取,因服法定役無法辦理報到、經錄取學校註銷錄取資格者,其錄取資格均予以保留或恢復。保留或恢復錄取資格之人員,自服役期滿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學校申請聘任,如學校已無職缺聘任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調聘任至其他學校,學校均自新學期或新學年開始聘任。故王先生可依前述辦法向學校申請聘任。若王先生逾期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介聘者,視同放棄原來之錄取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