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解聘案能否在教評會通過後立即生效?
A:依據教師法第十四條之一: 教師依規定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又查教師法修正第十四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公布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681號}凡教師涉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立即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於服務學校報主管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附註:教師法第十四條之一第八款: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第九款: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