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老師(化名)為獅子國小之停聘教師,其聘約即將屆滿,若獅子國小之教評會決議續聘,獅子國小應否發給其聘書?
A:應該發給聘書。
依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教師如在聘期中,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予以停聘,當無發給聘書之疑義。但如係於 聘期屆滿,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續聘,復依教師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予以停聘;以停聘係於聘約存續期間,暫時停止聘約關係,服務學校仍應發給聘書,再依 相關規定辦理停聘事宜。又查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教師因依本法停聘,於停聘原因未消滅前,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仍應依規 定審查是否繼續聘任。」故如於停聘期間,張老師聘約屆滿,獅子國小之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先檢討是否繼續聘任張老師。如決議續聘時,獅子國小仍應發給張老師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