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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王老師為獅子國小附設幼稚園之教師。其於繼續任教於獅子國小期間,取得國小教師資格,之後於獅子國小轉任國小教師任教。請問,獅子國小應該用初聘或續聘的方式聘任王老師?
A:依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本法所稱初聘,係指實習教師或合格教師接受學校第一次聘約或離職後重新接受學校聘約者。」是以王老師為國小附設幼稚園之教師,於繼續任教期間取得國小教師資格後,轉任原服務學校國小教師時,應以續聘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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