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103.02.08第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提案,交付理事會擬訂「本會會員繳費之相關權益處理辦法(草案)」版本,送至下次大會審議。
本會第二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預計於104年元月召開,將進行本草案之審議,通過後,將會對會員繳費與權益有基本之規範,也讓大家在這部分更加清楚自己的權益應如何主張與維護。
茲將草案內容公告於下,歡迎關心本會發展的伙伴,一起提供對於此草案之修訂意見,提供意見或看法請寄至本會會務信箱。謝謝!
本會會務信箱: hcceiu@gmail.com
第一條 新竹縣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本會會務運作,提昇本會服 務品質及凝聚會員向心力,並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竹縣教育產業工會會員:指填寫入會申請書經審查通過並按時繳納常年 會費之一般會員。
二、中斷繳費:指曾經入會但自本辦法實施年度起曾中斷繳納部分或全部費 用。
三、會員退休者:指退休前已加入本會為會員者。
四、退休後入會者:指退休後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者。
第三條 中斷繳費者需補足中斷之年費以取得恢復會籍資格,並註銷未逐年繳費紀 錄。中斷繳費者於恢復會籍一年內若需本會提供諮詢、申訴服務,需另繳新 台幣伍千元。
申請全教總投訴基金補助則依全教總投訴基金申請辦法規定需有三年以上 連續繳費年資紀錄,方得申請全教總投訴基金,由恢復會籍資格日後正式起 算。
第四條 會員退休者,為鼓勵其繼續支持本會並繳費維持會籍,僅收取上繳全國教師 工會總聯合會之會費以製作會員卡之費用。
第五條 退休後申請入會者與一般新申請入會者同,入會年資滿一年後得比照會員退 休者之資格繳費。
第六條 退休會員僅繳交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之會費者,相關權益與榮譽會員同。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