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陳護理師(化名)為老獅國小編制內的護理師,他是否能參加該校之教評委員選舉並成為教評委員?
A:不能。
查「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係依據教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故該辦法第三條「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推)舉」之規定所稱之「教師」,係指教 師法第三條曁其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義之「專任教師」,尚不包括列於教師法附則之護理教師。又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的規定,護理教師之聘 任,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新聘及介聘,並非依據教師法規定「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公開甄選審查通過後」適用。是以,陳護理師並無法律依據成為教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