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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2【全教總新聞稿】 縣長圈選校長明確違法 全教總要求依法行政,停止官官相護
作者 hcceiu 於 2014年09月03日 10:30:00 (1086 次閱讀)
【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4年9月2日
 

縣長圈選校長明確違法

全教總要求依法行政,停止官官相護

   針對國教署署長吳清山有關「縣長圈選校長」符合現行國民教育法規定的說法,全教總理事長張旭政指出,吳署長的說法除有曲解法制之虞,也不同於2005年發表的文章理念(附件1),並要求國教署確實依法行政,停止官官相護。
    全教總認為「縣長圈選校長」違反法治,主要有以下理由:


   一、縣長圈選校長將重蹈「地方官長干預」覆轍:為推動校園民主化,國民教育法於88年2月3日修正公布,其中修正第9條有關校長遴選之規定,其修法目的係「為排除校長之任用受到地方官長干預之可能性,爰將第二項修正為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組織遴用委員會遴用」(立法院公報第88卷第6期院會紀錄第245頁),雖遴選委員會之組織辦法授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訂定,然而,如縣市政府將校長遴選辦法規定「遴選二至三人……報請縣長擇聘(選聘)」之,不啻又重燃88年修法前「地方官長干預」之疑慮,係與國民教育法之立法目的不合而牴觸國民教育法。
    二、縣長圈選校長逾越法律授權: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3項規定,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該條文並無行政機關首長得「擇聘」或「選聘」之授權,金門、苗栗二縣之規定與國民教育法規定之文義明顯不符。且金門縣、苗栗縣政府將授權之法規訂為縣長得「擇聘」或「圈選聘任」,係增加國民教育法所無之規定,並逾越該法律授權之範圍,尚有違憲之虞。
    三、自治條例牴觸法律者無效: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雖苗栗縣政府制定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作為規範,若牴觸國民教育法仍為無效,當然亦無法主張依據該自治條例之規定而進行校長遴選程序即為合法。
    張旭政進一步指出,針對大學校長遴選改革,吳署長曾經在2005年發表名為「大學校長遴選採一階段制」的投書,全教總期待吳署長堅持理念,要求地方政府停止「縣長圈選校長」的陋習,回歸國民教育法遴選精神。
    校長遴選制度實施已經15年,歸納各縣市遴選作業,仍有不少缺失需要改進,全教總持續整理會員工會意見(附件2),期待主管機關正視問題,並且盡快完成檢討修正。
新聞聯絡人:
全教總理事長張旭政
全教總政策部主任羅德水
 附件1--大學校長遴選採一階段制(蘋果日報2005年09月20)
     國內大學校長遴選擾攘不休,據指出教育部原先打算報請行政院,修法將現行大學校長遴選制度由兩階段改為一階段,但卻受到壓力而維持原案。筆者認為,教育部應堅持改革,才能徹底解決大學校長遴選的紛擾。
    目前大學校長遴選制度,係根據民國83年修正公布的《大學法》而來,根據該法第六條規定:「大學校長之產生,應由各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國立者,由各大學報請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其餘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政府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亦即,第一階段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第二階段由教育部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
惡質選風進入校園
    這種兩階段的大學校長遴選制度,實施已經有十多年的歷史,雖然這種制度多少反應校園民主精神,但是社會惡質化選風卻帶進校園,一旦到了選舉,請客、黑函、人身攻擊、耳語……等,屢見不鮮,弄得校園烏煙瘴氣,對神聖的學術殿堂,實在一大諷刺!因而部分候選人禁不起侮辱和攻擊,中途退出選舉,具有聲望的賢達人士,卻望之卻步,不願參與遴選,對於大學亦是一大損失。其實問題不止於此,下列缺失更為人所詬病:
    第一: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結果與教育部遴選校長委員會結果相左,往往是學校最高票富民意支持反而落選,最早的台北市立師範學院校長遴選,到最近的國立台灣大學、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就是最好的例證,結果是校務無法推動,受害是師生。
    第二:教育部校長遴選委員會常常有一隻看不見的黑手或者有力人士,操弄校長遴選,即使這批遴選委員富有學術聲望亦受矇蔽,不知不覺受到左右,整個遴選過程的專業性、公正性和客觀性,引起教育界很大的質疑
    第三:教育部校長遴選委員會五位委員只用每一位候選人四十分鐘的答詢時間,就決定校長人員,而其結果卻與學校委員會所做的決定相反,難道學校對於校長候選人的長期觀察是否比不上教育部五位委員四十分鐘的答詢嗎?
    第四:教育部決定校長遴聘權限過大,有違大學自治精神,而且遴選曠日廢時,有時長達四個月還未選出校長,影響大學校務推動甚鉅。
    兩階段大學校長遴選有這麼多的缺失,不好好改進,大學校園將不得安寧,永無寧日。因此,對於未來大學校長遴選,應該採一階段制,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其委員組成應包括教授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校友代表、教育部推薦代表,惟教育部推薦代表應只佔五分一,減少教育部過度介入;此外,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應向校內外徵才,不設定高門檻,以利校外人士參加,同時在校長遴選過程中,應禁止各校先舉行普選或由校務會議行使同意權,以免造成遴選委員會的壓力及校園對立,當然候選人更應潔身自愛,進行君子之爭,避免惡質選風影響選舉。
吳清山╱曾燦燈
吳清山為台北市立師範學院前校長、台北市立教育大學教授
曾燦燈為台南大學教育經營管理研究所教授、所長,台聯立法委員
附件2--各縣市國中小校長遴選問題彙整
一、宜蘭縣(資料提供: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
1.103年辦理校長連任及轉任作業時,遴選委員會未依遴選要點設置,女性委員 少於三分之一,組成違反縣府所頒要點,所作決議是否有效引起爭議。
2.作業時間短促,委員對於候聘校長無法深入了解,縣府未提供足夠之訊息,諸如平時考核資料、校長辦學績效具體成果等,影響遴選委員判斷。
3.遴選委員會在辦理校長連任及轉任時,未採無記名投票方式,不符民主精神, 同時未能建立不適任校長之退場機制,以致於無法鼓勵更多優秀人才參與。
二、南投縣(資料提供: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
1. 縣府遴選委員會完全沒有遴選學校的教師代表和家長代表參與。
2. 縣府未提供遴選委員會校長辦學績效資料,且連任校長完全不必參加校長遴選。
3. 校長遴選是”一個蘿蔔一個坑”,縣府早已安排好每位調動校長的服務學校名單,再請遴選委員會背書。
 三、台中市(資料提供: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
1.校長辦學績效辦法設計及評鑑方式不夠完整,有效度及信度上的不足。
2.對現職校長的保護過當,致使現職校長不願意承擔大校校務。
3.候用校長供需失衡,國中候用校人數不足,幾乎人人有獎;國小缺額尚足,但有某些因素干擾,參與遴選意願不高(期別、人情、局內壓力…)。
四、金門縣(資料提供:金門縣教師職業工會)
1.遴選辦法確定委員人數,僅書明9-11人,未規範各類委員名額,僅規定家長會
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2.教師和家長代表的產生未依民主方式票選產生。
五、台南市(資料提供:台南縣教育產業工會)
1.教師代表:由市府指定,曾獲市級以上獎項或行政領導卓越,人選指派上有所偏頗。
2.教師代表人數過少(僅一席),無法充份表示出缺學校意見。
3.出缺學校反應的校長問題,遴選委員會處理過程不透明,例:在遴選前有教師具名檢舉某校長,但檢舉信件送達市府教育局後,未見處理。
六、屏東縣(資料提供: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
1.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於本縣校長鄰選委員會有代表參與的年度為101年,102、103並無代表擔任校長鄰選委員。向縣政府詢問時,回覆答案為教育局提出委員名冊,再由縣長圈選。(屏東縣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聘任要點),這樣的?法反映出校長鄰選決定權比例還是掌握在首長的手上。
2.委員的產生就常聽到各界的質疑,原因不外乎為;這些代表的代表性、委員對後用校長的了解,掌握資訊的信效度問題,舉例來說:委員在表達意見時的用語為「我聽說?」,這樣的論述怎能讓人信服與採信。應採取可量化的數據取代道聽途?的資訊。
3.遴選委員會在辦理校長連任及轉任時,未採無記名投票方式,不符民主精神。
七、彰化縣(資料提供: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
1.參加遴選校長未能與出缺學校溝通。
2.遴選學校缺額與校長名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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