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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若因請育嬰假導致學年度任職未滿6個月,是否影響考績?
作者 影武者 於 2014年05月22日 14:30:00 (5848 次閱讀)

教師若因請育嬰假導致學年度任職未滿6個月,是否影響考績?

緣起:

1、教育部100年12月27日臺人(二)字第1000227518號函認定:教師因「育嬰留職停薪」致學年度間任職連續未達6個月而「不予考核」,並未影響性別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對此,全教總持不一樣看法,全教總認為教育部的函釋不僅違反性別平等法,也會造成老師因為無法參與考核及晉級而導致財產損失。



後續行動:

2、全教總發文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簡稱勞委會)函釋。

3、勞委會於於102年9月25日發文教育部,指出:

(1)依性別平等法第21條第二項規定,受雇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份。

 

(2)依據性別平等法之立法精神,教師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沒有出勤的義務,學校雖可按相關法令規定,依教師出勤狀況辦理考績事宜,還是要注意到育嬰留職停薪為受雇者的法定權益,不能做出其他不利之待遇。

 

(3)請教育部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就全教總所提意見審慎研議,並將結果附知勞委會。

 

欲看完整公文內容,請點附檔。

1020903-全教總函-育嬰假.pdf

1020916-勞委會回函-育嬰假-1.pdf

1020926-勞委會函教育部-育嬰假-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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