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若因請育嬰假導致學年度任職未滿6個月,是否影響考績?
緣起:
1、教育部100年12月27日臺人(二)字第1000227518號函認定:教師因「育嬰留職停薪」致學年度間任職連續未達6個月而「不予考核」,並未影響性別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對此,全教總持不一樣看法,全教總認為教育部的函釋不僅違反性別平等法,也會造成老師因為無法參與考核及晉級而導致財產損失。
後續行動:
2、全教總發文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簡稱勞委會)函釋。
3、勞委會於於102年9月25日發文教育部,指出:
(1)依性別平等法第21條第二項規定,受雇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份。
(2)依據性別平等法之立法精神,教師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沒有出勤的義務,學校雖可按相關法令規定,依教師出勤狀況辦理考績事宜,還是要注意到育嬰留職停薪為受雇者的法定權益,不能做出其他不利之待遇。
(3)請教育部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就全教總所提意見審慎研議,並將結果附知勞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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