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3年04月25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28354B號令修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發布 第5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重點:
一、第5條:考量特殊教育學生之權益,明定「特殊教育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特殊教育法及相關規定。」
二、第9條:明定「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所轄國中小學生之評量結果,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連同補救教學實施成效報教育部備查。」
三、第10條:
1. 增列:學校應結合校內相關處室與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以落實預警、輔導措施。
2. 明定: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之實施原則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四、第11條:發給畢業證書之條件,文字修正明確「七大學習領域須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五、第13條:
1. 增列:國中教育會考評量結果之方式及等第。
2. 增列:國中教育會考推動會之設置及任務。
3. 增列:教育會考推動會下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全國試務工作由各直轄市政府輪流辦理為原則。
4. 增列:考區試務工作由考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得個別或共同委由學校成立教育會考考區試務會辦理。
5. 專業評量機構負責任務「試務」工作修正為「計分」工作。
六、第15條:增列主管機關得辦理模擬考,明定「全學期不得超過二次。」「國中不得協助其他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七、第16條:增列修正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