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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釋教評會審查解聘停聘不續聘當事人陳述意見答辯期限(第1030039021號函)。內說明段三略以:「基於為期減少程序瑕疵及申訴情形,宜明確規範相當期限之答辯期限(或就審期間),以使當事人具備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參酌現行行政法規就有關教評會審查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應遵循之答辯期限(或就審期間)以7日為原則」。
附件:1030423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390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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