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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獅子國小全校的正式教師總共有四十五人。其校長將該校之「教評會」置「教評委員九人」(其中未兼行政職者有五人)。合法恰當嗎?
A: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 辦法第三條第四款:本會委員之總額,由校務會議議決。因此,該校教評委員之總額,非由校長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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