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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方教師(化名)經合格醫院之醫生證明「罹患精神疾病」,依據教師法第十四條 第七款,他所服務的學校就必須把方老師解聘?
A:根據教師法第十五條: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可予以資遣或辦理退休!故方老師可以提出其所有之「醫生證明」,向學校申請退休或被資遣,而不是被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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