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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號角N0.10─退休後轉任私校停領月退休金
本案經全教會十二年國教授權小組上半年決議後,由政策部草擬文字並經許委員辦公室協助,內容兼顧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及珍惜退休財源,增訂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若退休後再任私立學校職務,而其月領報酬達一定金額時,應停發月退休金。感謝許委員對教育議題之支持。
另外公務人員部份,相似條文也已請許智傑委員提案連署。
附件: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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