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案共有三個法律修正案,包括《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重點有二:第一是遴選委員會中之家長會代表、教師工會代表、教育行政機關代表應各佔三分之一,第二是校長任滿兩屆,應回任兩年,本案經全國教師會理事會(100年8月12日)通過及常理會(100年11月18日)通過。 (內容如附檔)
3. 本案於陳委員提案送入議事處之後,將正式辦理遊說登記,以合法方式進行法案推動。
4. 謝謝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許又仁理事長、台南市教師會趙政派理事長、台南縣教師會廖學正理事長的協助,敬請各縣市教師會、教師工會共同關心,合力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