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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教師聘約不可不知的事 ~ 新竹縣教師會給會員的叮嚀(修訂版)
作者 hcceiu 於 2023年08月19日 19:30:00 (3609 次閱讀)

*重要*

訂定教師聘約不可不知的事

~ 新竹縣教師會給會員的叮嚀(修訂版)

隨著新竹縣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的頒布,各校也陸續展開教師聘約的制定。為了維護會員的工作權,新竹縣教師會(本會)給會員以下叮嚀:

一、教師聘約是您的工作契約,一旦通過,就代表您同意裡面的約定條款,若您不遵守聘約的約定,依據教師法第16第一項第二款,您是有可能失去工作的。

所以,為了維護您的工作權,聘約中的每一項條款都要逐字斟酌,萬萬不可「以和為貴」就簽下對您不利的聘約。

再次叮嚀,聘約是您的工作契約,一定要逐字逐句看清楚。



二、教師聘約的訂定要依據本縣所頒佈的「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而不是依據舊版的「服務規約」。

目前,有不少會員告知,學校端已制定聘約草案準備要在校務會議中通過。就本會目前所看到的版本,有不少都是換湯不換藥,只是把原本對老師工作權不利的服務規約,用換湯不換藥的方式重新上市,如:規定老師不得拒絕兼任行政。

教師聘約的制定必須依據本縣所頒佈的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所以,老師要特別注意在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裡沒有規範的內容。

以前面所提的「老師兼任行政」的內容為例,在新竹縣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學校應制定相關注意事項並經校務會議通過,而不是像舊版的服務規約一樣,由校長獨攬大權。

針對上述這一項,若校方堅持應由校長決定,可以提出依法行政為校長之義務,故聘約之制定不得違反新竹縣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

三、學校不能將自己完成的版本逕送校務會議

依據新竹縣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第四條:「學校教師聘約之訂定及修正,應與學校教師會或尚未成立教師會學校之教師代表協議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因此,有學校教師會的學校,學校應先與學校教師會協商,沒有教師會的學校,學校應先透過校務會議選出協商教師聘約的教師代表,然後,這些教師代表與學校協商完成的版本,才能送校務會議。

如果學校與教師會或教師代表無法達成共識時,可以依據新竹縣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第四條,由當事人雙方、新竹縣教師會代表及新竹縣教育局共同協商解決之。

如果學校硬是將未經協商之聘約版本逕送校務會議,老師可以提「延期討論」,並要求該聘約必須依據新竹縣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第四條,與學校教師會/教師代表協商後再送進校務會議議決。

目前有不少學校直接將學校的聘約版本放到全校教職員大群組,請大家表達意見。此舉並不符合新竹縣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第四條之規定。為何?因為此做法為「公告」,而不是「協商」,就算有人表達不同意見,也只是個人意見,並不具團體協商的代表性。因此,不能將「聘約已公告在教職員群組」等同於「完成協商」。

四、建議您自己也提出自己屬意的競爭版本。

要如何制定自己的競爭版本呢?可以去搜尋自己滿意的其他縣市學校的教師聘約為範本,並制定出自己的版本較為容易。在文章最後,本會將提供外縣市的教師聘約版本供參考。

若您已擬定好自己屬意的競爭版本,可以將自己提出的版本給學校教師會/教師代表整合,以便他們在協商時提出。

五、討論聘約時應逐條討論、逐條表決,若全部討論完畢後,還要針對整份聘約做一次表決。

由於聘約對老師的工作權至關重要,一定要爭取逐條討論,逐條表決。依據新竹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第11條,遇到爭議條文時,必須表決,而且必須要有二分之一的出席者通過方能做成決議。

至於沒通過之爭議條文,可以提出「延期討論」、「刪除」等動議。

切記,若大家對「延期討論」、「刪除」等動議無異議,就不需表決,若有人有異議,就要依新竹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第11條投票表決。

六、討論聘約時的攻防

在討論聘約的過程中,也許有人主張若照新竹縣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制定聘約,會削校長的權。事實上,校長的法職權都是依法給予的。若新竹縣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中並未給予校長相關權力,校長就未被賦予相關權力,與是否被削權沒有關係。

最後,本會再強調,教師聘約是您的工作契約,如果您為了怕「變黑」而選擇同意簽訂不平等條約,放任自己的權益處於危險之中,一旦您因為「違反聘約情節重大」造成工作權被剝奪,神仙也救不了您。

參考法規:

教師法第16條

新竹縣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

新竹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聘約範例:

國民中(小)學教師聘約草案條文說明對照表

外縣市聘約版本:

臺北市大同區蓬萊國民小學教師聘約

新北市蘆洲區仁愛國民小學教師聘約

臺北市立敦化國民中學教師聘約

高雄市三民區東光國民小學教師聘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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