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說明:
新竹縣教育局明知所訂定之「新竹縣公立國民中小點暨幼兒園教師縣內介聘服務作業要點」中,以「行政專長」及「學校發展特色專長」進行介聘方式,皆屬違反中央法規「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之作為;卻不願於111.12.16研商會議中進行與法牴觸條文之修正,會議記錄中更蠻橫地以業務報告方式說明:「教育部函釋未明確指出不可以就是可以」來掩飾其違法之事實。
尤其,新竹縣教育局在教育部於112年2月9日再次就上述條文發函新竹縣教育局「明確函釋」上述兩項不得逾越中央法規之後,仍於112年2月17號行文所轄各校將上述兩項違法作為即日生效,新竹縣教師會於是向監察院提出陳情。
一、事實經過
新竹縣政府教育局之前在范委員以監察院110年12月20日院台業參字第1100782608號函(證1)要求對於本會陳情該局行政延宕、公務怠惰刻意延遲制定「新竹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縣內介聘服務作業要點」做出回應,終於在111.01.26由該局邀集新竹縣校長協會與本會完成該要點之內容,並於111.02.21以府教學字第1113710845號函頒佈實施。(證2)
該作業要點於頒佈後,本會持續收到基層教師的強烈反應,認為該要點之「行政專長」、「學校發展特色專長」,不符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11條、第12條之規定,這些反應的教師同時提供相關之文件資料,已作為111.08.15介聘檢討會中提案附件。
本會於出席該局111.7.27教學字第1111000943號開會通知單(證3)111.08.15召開之「新竹縣111 年度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介聘作業檢討會議」中,提案要求作業要點不符法規之部分,應予修正。
然,會議主席卻未經有效討論即自行宣告:提案二有關行政專長部分~詳會議記錄第5頁至第11頁。「刪除『新竹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縣內介聘服務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行政專長』條文;行政專長及取得預聘主任同意書列入積分表加分項目計 50 分。(證4)
提案三有關學校發展特色教師專長部分~詳會議記錄第12頁。
一、維持「新竹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縣內介聘服務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學校發展特色教師專長」條文;另由本局加強宣導、說明學校發展特色教師專長積分提列方式並審查。
二、由本局邀集本縣教師會、校長協會研議本案實施方式、細部流程。(證4)
對於上述提案主席直接宣告(裁示),本會代表立即要求「請教育局函請教育部釋示。」(證4)新竹縣教育局依本會於會議中要求,於111.09.07以教學字第1111001246號請教育部函釋(證5)
教育部於111.10.18以臺教授國字第1110121689號函復新竹縣教育局111.09.07教學字第1111001246號函(證6)新竹縣教育局依教育部函釋於111.12.16再次邀集新竹縣校長協會與本會召開研商會議,會議記錄之貳、業務報告三~(一)載明:依教育部111年10月18日台教授國字第1110121689號函釋,未明訂不得有「行政專長加分項目」。(證7)
故本會為避免該局再次以「貴部函釋文未明訂之內容即代表可以」為由,強行制定法所無之縣內教師介聘制度,罔顧教師介聘權利,於112.01.13以竹教師會字第1120001002號函(最速件)請教育部予以更為明確之指導。(證8)
感謝教育部於過年長假後,即快速進行處理本會之請求,於112.02.09以臺教授國字第1120008171號回復本會112.01.13竹教師會字第1120001002號函,函中明確說明: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科、類別,尚無「主任介聘」一類;教師專長介聘部分依法僅有下列~
一、國民中學:各科別或專任輔導教師。二、國民小學:普通班、特殊教育班、專任輔導教師或加註英語專長教師四類。三、幼兒園:普通班、特殊教育班二類。」(證9)
本會於收到教育部函釋後,考量112年度教師介聘作業時程可能於三月展開,特別於112.02.14以竹教師會字第1120001006號(最速件)請新竹縣教育局儘速再次召開「教師縣內介聘服務作業要點修正研商會議」(證10)
新竹縣教育局竟捨「依法修正作業要點」而不為,於112.02.17以府授教學字第1129550060號函告所轄學校「修正『新竹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縣內介聘服務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函中,完全保留違反「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之規定的「行政專長」與「學校發展特色教師專長」,此舉以強勢、蠻橫之行政手段,欲遂行其違反教育部112.02.09臺教授國字第1120008171號函釋文之指導,完全無視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之基本要求。(證11)
同時,已符合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一項第一款「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被陳情機關(構)或公務員之違法失職情事及其證明方法:
如「事實經過」所述及所附文件。
三、具體訴求:
(一)新竹縣政府教育局承辦本案之人員,在教育部函釋文之後,竟不遵守教育部之法條解釋,無視法律之存在,刻意以強勢、蠻橫、違法之作為,以遂行其專制裁示之會議決議內容,已明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之基本要求,此舉,實有明顯不依法行政之作為;建請將渠等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項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之規定移送懲戒法院,給予應有之懲戒。
(二)請要求新竹縣政府教育局儘速依法規及教育部函釋與本會完成修正「新竹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縣內介聘服務作業要點」之任務。
四、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及文件:
證1~監察院110.12.20院台業参字第1100782608號
證2~111.02.21府教學字第1113710845號訂定「新竹縣公立國民中暨幼教師縣內聘服務作業要點」ㆍ並自即日生效·
證2~111.02.21府教學字第1113710845號附件
證3~教學字第1111000943號召開新竹縣111年度國民中小學暨幼兒教師甄選介聘作業檢討會議
證4~111.08.15新竹11年度國民中小學暨幼教師甄選介聘作業檢討會議紀錄
證5~111.09.07教字第1111001246號~教育局依本會於會議中要求請教育部函文
證6~111.10.18壹教授國字第1110121689號復竹教局111.0907教學字第1111001246號函
證7~112.01.09教學字第1121000013號检送本局1111216召開之「縣內聘服務作業要點修正研商會議」紀錄函
證7~112.01.09教學字第1121000013號附件
證8~竹教師會字第1120001002號教育部就新竹縣教育局擬电訂「行政專長加分目及學校發展特色教師專長」之作為惠予較為明確之指導
證9~112.02.09壹教授國字第1120008171號回復本會112.0113竹教師會字第1120001002號函
證10~112.02.14竹教師會字第1120001006號請貴局健速再次召開「新竹公立國民中學暨幼教師縣內聘服務作業要點修正研商會議」
證10~112.02.14竹教師會字第1120001006號附件
證11~112.02.17府授教學字第1129550060號~修正「新竹縣公立國民中小暨幼兒園教師縣內聘服務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公告函)
證11~112.02.17府授教學字第1129550060號附件一
證11~112.02.17府授教學字第1129550060號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