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Q&A》
Q、召開校事會議前,學校行政端應在案件處理上做哪些準備,校事會議方能較有效能?
A、一般來說,若捨去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校事會議召開的原因多半是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也就是說,可能是體罰、輔導管教不當、班級經營不妥、親師溝通不好…等,這部份,政府有頒布11項參考基準(註1)。
校事會議的案件來源很多元,主管機關交辦、學校主動覺察、家長發現檢舉、校內教師提出皆可能成為校事會議的案件來源。
學校若接到案件,應將案件的陳情書或檢舉書轉給行為人(也就是被檢舉的老師),請他提出書面說明,然後,校事會議就可以根據行為人的說明開校事會議。
學校端請切記,開會前的準備工作不包括對案件進行求證,因為負責求證
的職權在調查小組身上(註2)。
註1:政府頒布的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有具體事實的11項指標如下:
(一)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者。
(二)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者。
(三)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四)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
(五)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者。
(六)親師溝通不良,可歸責於教師,情節嚴重者。
(七)班級經營欠佳,情節嚴重者。
(八)於教學、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消極之不作為,致使教學無效、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者。
(九)在外補習、不當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者。
(十)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利益者。
(十一)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者。
註2:若學校端在校事會議前先進行求證,可能會出現污染證據的情形。
研究顯示,因為人類每次回想一段記憶,其實是有效提取、檢視,接著又重新從零開始創造,最後再次儲存這段記憶。這相當於保存一個放了索引卡的檔案夾,把一張卡片拉出來,讀過以後再丟掉,接著複製出新版的卡片,再次存檔。只要每回想一次,就會出現這樣的過程。回想次數越多,被訪談者扭曲和遺忘的記憶就越多。(資料來源:記憶如何對你說謊)
也就是說,若學校端在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前就先求證,案件的證人可能會在與詢問者互動的過程中重塑記憶,那麼,等到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證人的記憶已經是重塑後的記憶,而不是當時的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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