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Q&A》
Q、三天連假前夕,張主任看看時鐘,心裡想像著待會放學後與家人渡假的情景,忽然聽到傳真機聲響,教育局傳來一件學校某老師的疑似體罰案。
張主任傻眼了,現在已經快放學,接下來又三天連假,星期一上班時已經第五天,連發開會通知都來不及,根本無法在五日內召開校事會議,張主任該怎麼辦呢?
A、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四條,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第二條第四款情形,應於五日內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審議。
所謂的「五日」,指的是「日曆天」,而非「工作天」,也就是說,連續假日的天數也要算進此五日的份額裡。
還好,儘管「『應』於五日內召開校事會議」乍看之下屬於強制規定,由於其未述及違反之效力,也就是未提到在五日內未召開校事會議要承擔的不良後果,故審其用語,此法條使用「應」之目的,應該是要督促學校儘速召開校事會議。因此,若學校遇到連假,只要積極作為,在第六日或第七日即召開校事會議,就不會影響校事會議的有效性,承辦處室也不會因此受到行政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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