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Q&A》
Q、校事會議所受理的案件都可以委託專審會調查和輔導嗎?
A、當然不是,要看案件的屬性。請看下圖:
從上圖可以明顯看出,校事會議所受理的案件種類只有教師法第16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與專審會重疊,所以,校事會議只能將涉及教師法第16條第一項第一款的案件委託專審會調查和輔導。
講到這裡,也許有人想問,校事會議可以自行調查後再委託專審會輔導嗎?
原則上,這是沒有問題的。
若校事會議接到教師法第16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的案件,可以選擇:
1、自行調查,自行輔導;
2、自行調查,專審會輔導;
3、專審會調查,專審會輔導。
不過,專審會有自己的審查案件機制,並不是學校委託的案件,專審會就照單全收。如果專審會不願意接案的話,學校還是得自行調查和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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