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Q&A》
Q、老師,砍您工作權的大刀在哪裡?
A、在教師法中,共有七條法規處理不適任教師,只是強度不同。它們分別是:
有關上述影響教師工作權的事由,法條中都有明確規範。
以下說明各名詞的定義,以便於老師們瞭解不同處分的強度:
解聘:聘約存續關係中,由於有教師法的法定事由發生,終止聘約,於是聘約往後失其效力。
不續聘:學校在聘約到期之後,由於有教師法的法定事由發生,不再發給聘書。
停聘:在聘約存續關係中,由於有教師法的法定事由發生,暫時停止聘約關係,通常為「停聘接受調查」。
終局停聘:為此次教師法修法後新增的處罰手段,強度介於解聘和懲處之間,等同於強迫留職停薪,也就是說,在終局停聘期間,教師職位還在,但這期間沒有薪水。
終局停聘期間,不能申請介聘、資遣、不能在學校任教,因此,不能到任何學校去當代理代課老師。停聘期滿(6個月~三年),則可以回原校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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