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Q&A》
Q、是體罰?是霸凌?學校該何去何從?
A、新教師法實施後,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老師有疑似體罰或霸凌行為,都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四條,於五日內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簡稱:校事會議)審議,或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將案件送進《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簡稱:因應小組)處理。
就實務運作來看,學校所遇到的最大問題,就是對體罰案和霸凌案的辨識。
為何體罰和霸凌的辨識會有難度?因為家長在檢舉時,往往是一股腦地陳述他孩子的遭遇(如:長期受到老師的語言暴力、體罰不當或管教不當),故學校接到此類案件,就必須做出決定,是透過「校事會議」還是「因應小組」處理。
也就是說,學校必須決定該案件要走哪條路。
體罰案和霸凌案的辨識很困難嗎?
的確不容易,若再加上家長的檢舉書中就認定該案為霸凌案,校事會議辨識案件的難度會升高,因為家長的檢舉內容會對校事會議辨識案件屬性產生干擾。因此,學校對於體罰和霸凌的定義必須瞭解更透徹,才能做出精準決策。
這類案件用體罰(透過《校事會議》)和用霸凌(透過《因應小組》)處理有差別嗎?
當然有差別。
首先,在調查的時程上就有差別。
校事會議的調查時程為30天+30天,也就是30天內要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慢60天內要結案。
因應小組的調查時程為2個月,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1個月,也就是最慢四個月內結案。
另外,如果透過校事會議調查,被調查人或檢舉人不服,沒有後續的申復制度;若透過因應小組的話,還可以申復。
也就是說,如果被調查人對校事會議的調查結果不服,之後受到懲處,其行政救濟之路為教師申訴或訴願;若被調查人對因應小組的調查結果不服,之後的行政救濟為申覆→教師申訴/訴願。
不過,如果學校要透過霸凌處理,要注意因應小組的組成和校事會議是不同的,所以,要避免組織不合法造成整個案件要重來一次的事件發生。
學校對霸凌案和體罰案的辨識能力也會影響學校處理案件的效能。
舉例來說,若某一案件被學校判定為體罰送進校事會議,於是,校事會議組調查小組展開調查。但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此案應屬於霸凌,就應將其移送因應小組處理,然後因應小組就需要組調查小組展開調查,重新組調查小組,調查時間重新起算。若因應小組調查之後又認為該案不屬於霸凌,則該案又要移回校事會議處理。這樣移過來,移過去,造成案件處理曠日廢時,耗廢學校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故,如果學校對於案件屬性的辨識夠精準,或聘請的調查員夠專業,就能幫助學校節省大量處理案件的資源。
新竹縣教師會關心您
加入我們:
有意願加入新竹縣教師會的老師,請填寫下列表單,本會將會有專人與您聯絡。
https://forms.gle/A2tDNNhBfn96AiBk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