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應邀參加4月24日教師法修法之發言
立法院即將於4月29日逐條審查教師法。
這次修法,由於教育部並未與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協商,導致立法委員(如:蔣乃辛委員、陳學聖委員等)質疑其修法的合理性。於是,教育部邀請全教產暨其會員工會於4月24日,針對教師法修法進行協商。
本會由吳南嬿老師代表出席。
以下為吳南嬿老師的發言重點(紅字為教育部提出的版本):
一、在教評會的組成代表比例部份,教育部提出的主張是:「處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件時,…,教師代表至少於委員總額1/2為止」
吳南嬿老師指出,表面上看,教師代表維持委員總額的1/2,實則不然,因為教評會委員數為單數,所以,這樣的法規訂定,就是要讓教師代表低於1/2。
二、在教評會的組成代表比例部份,教育部提出的主張是:「處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件時加入學者專家。
在這部份,吳南嬿老師指出,國內很喜歡找兩種人,一種叫做「學者專家」,另一種叫做「社會公正人士」。
讓人不解的是,這兩種人到底是誰?所謂的「學者專家」的專長到底為何?是否有教育背景?是否具備教育實務經驗?若有的話,實務經驗有多少?有沒有教學行為辨識的能力?遴聘的標準為何?對於他們參與教評會的專業度,有沒有任何評鑑機制?
三、增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處理不適任教師校外學者專家人才庫,學校應自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人才庫,選任人員聘任之」相關文字。
對於這段文字,吳南嬿老師詢問:人才庫是否有評鑑及淘汰機制?人才是否有做定期培訓以維持人才庫的專業度?由誰培訓?打算用多少經費經營人才庫?
四、專審會任務除協助處理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案件外;另新增納入處理身心傷害樣態之案件。
這部份,吳南嬿老師直接表明,專審會不宜玩一魚多吃的遊戲。處理「教學不利或不能勝任工作」的不適任教師,就已經夠複雜了,讓專審會一魚多吃只會讓專審會的運作品質更糟。
此外,「身心傷害樣態之案件」與「教學不利或不能勝任工作」屬不同領域,需具備的專業也不同,故不宜放在一起。
五、專審會成員專業培訓機制(調查或輔導人才庫亦需有評鑑淘汰機制)。
這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了。為何?因為就目前所得到的專審會調查員或輔導員的培訓資訊,皆為兩天就結束。培訓的單位教育專業度是否充足?辨識「教學不利或不能勝任工作」的標準是否已明確定出?所有調查員及輔導員對指標及教學行為的解讀是否一致?評鑑及淘汰人才庫的調查員及輔導員的標準是否訂定?由誰負責評鑑及淘汰人才庫的調查員及輔導員?負責評鑑及淘汰者是否具備相關能力,能正確解讀評鑑及淘汰人才庫的調查員及輔導員的標準?教育部打算編列多少預算來經營這個人才庫,讓人才庫裡的調查員及輔導員不會與變化迅速的教育環境脫節?
專審會的問題還不只於此。
舉例來說,在調查員和輔導員的資格部份,沒有明定必須為第一線的現職教師,就足以讓人對於調查員及輔導員的教學能力及教學行為辨識能力有所疑慮。
另外,也沒有訂定被調查或輔導的老師,擁有申請變更調查員和輔導員的權利。以上這些,都是專審會的大問題。
六、在「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條文佔教師法1/3,未有教師諮商支持體系條文部份」,教育部回應是,會於院版教師法第33條制定授權辦法,明定提供教師專業發展支持體系,包括諮商輔導支持體系。
針對這部份,吳南嬿老師指出,在教育政策的制定上,應多思考如何維持和提高教學品質,讓每個老師都是好老師,而不是把重點放在處理不適任教師。為何?因為連美國的教育研究都表示,「教學不利」的不適任教師辨識真的非常非常困難,
另外,在教學品質的把關上,校長和其所領導的行政團隊發揮關鍵作用。為何?因為他們固定巡堂、作業抽查,以維持學校教育品質是他們的工作內容之一。所以,教育部應思考如何讓校長及其所領導的行政團隊發揮功能,才能有效維持教育品質。
最後,吳南嬿老師也點出,國內制定教育政策的最大問題,就是用「想像」來解決問題,而不是透過診斷來找出真正問題,並解決問題。
許多在國際間被視為教育品質優良的國家(如:芬蘭、新加坡),他們都以十分嚴謹的態度制定教育政策,花了非常多的時間找出問題,分析問題,並做出精確的診斷,然後,才開始制定政策。
反觀我國,從108課綱訂定到教師法修法,皆出現許多用想像來解決問題的狀況。
舉例來說,「師師相護」就是一個用想像發展起來的論述。直到目前為止,沒有看到任何提出「師師相護」的組織,提出具體案例。而教育部居然用這樣的「想像」,就要修教師法,降低教評會未兼行政教師比例。用這樣的態度來修法,不僅荒謬、欠缺專業,而且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