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107.09.19第七屆第三次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
社團法人新竹縣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本會會務運作,提昇本會服務品質及凝聚會員向心力,並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竹縣教師會會員:指填寫入會申請書經審查通過並按時繳納常年會費之一般會員。
二、中斷繳費者:曾入會,目前無會員之身分者。
三、會員退休者:指退休前已加入本會為會員者。
四、退休後入會者:指退休後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者。
第三條
會員退休者,為鼓勵其繼續支持本會並繳費維持會籍,僅收取經常會費之一半;其相關權益與榮譽會員同。全額繳交經常會費者,仍享有一般會員之權益。
退休後申請入會者,仍收取入會費300元,經常會費比照會員退休者繳納,其相關權益亦同。
第四條
教師尋求本會協助職場相關權益之維護,依下列說明處理:
一、尋求協助時,身分為會員者,不收取任何費用。
二、尋求協助時,若為中斷繳費者,需重新申請入會並補足中斷之年費以取得恢復會籍資格,並註銷未逐年繳費紀錄。補繳之費用一年為1200元,最高收取五年共6000元。
三、尋求協助時,為非會員且非屬於中斷繳費者,應立即申請入會,繳交入會費及當年度會費,完成入會手續,成為會員,另需繳交本會過往維持費用6000元後,本會幹部方得予以立即之協助。於本縣任職未滿五年者,以正式任職日次年度之一月一日為補繳本會過往維持費用之起算基準日。
第五條
新竹縣教育產業工會、新竹縣教師職業工會之會員,符合本會權益維護事項者,比照本會會員予以協助。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