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私校老師的一封信--讓工會來保障你的權益
長期以來,私立學校被主管機關當作私人企業,放任不管;私校經營者,打著辦教育的幌子,行斂財之實,而付出心力不亞於公校老師的私校教師,成為私校歛財的工具;任職私校,不只工作環境差,工作條件嚴苛,除了少數貴族型的學校可享有比照公校待遇外,大多數的私校教師,要付出超長的工時,而獲得的待遇卻不如公校,有的還被打七折打八折,更慘的是完全不比照公校模式敘薪,以上課節數來支薪。
近幾年有些惡質的經營者,假借少子化因素,任意的解聘、不續聘或資遣老師,調降教師福利與待遇;過去私校老師遇到打壓屈辱,大多選擇默默承受或離開,因為既使透過申訴獲得平反也不會有好結果;但是民國100年五月一日教師工會解禁以來,透過工會的運作,對教師工作權益保障,獲得很大的進展,尤其對私校教師更為有利;下面舉兩個實際案例給所有私校教師參酌:
【案例一】新北市中華中學劉老師不續聘案
劉老師為中華中學資深教師,任職已超過25年,學校於100年七月未經合法程序不予續聘,並自100年八月起停發薪水;劉師向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及全教總求救,工會一方面陪同劉師召開記者會,一方面透過立法委員行文教育部;教育部多次行文學糾正並限期改善,而學校似乎有恃無恐,後來由工會向勞政單位提出「不當勞動行為」之訴,勞委會向中華中學啟動調查之後,學校才願意接受全教總的協調,最後達成和解,發給劉師聘書並補發八月份以後的薪水。
【案例二】台南市崑山中學減薪案
崑山中學本來的薪水就已經比照公校打八五折,今年(102)年八月起又再打七五折,學校老師終於不再忍受,向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求救,在工會理事長許又仁鼓吹下,崑中超過90%的教師即刻加入工會;工會一方面發函學校啟動協商,另一方面發函教育部及教育局控訴崑中不法情事,先後在台南與台北各開一場記者會,將崑中苛扣教師薪資一事,公諸於世;教育部被迫派人到崑中調查之後,確定有違法情形,同時全教總利用與部長座談時,提出私校薪資不合理之佐證,繼續施壓,終於在十月二十四日教育部發出了私校老師期盼已久的公告(如附件一);而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與崑中的協商,仍然繼續進行中。
十月二十四日教育部發出的公告,其重點除了本俸不得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標準外,另一個重點為本俸以外之其他給予,應與教師協商並納入聘約;因此所有的私校老師,應盡快加入各縣市教師工會,由工會出面與學校完成協商。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私校委員會執行秘書 郭石燦
私立景文高中教師
(附件一)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臺教人(四)字第1020145899B號
一、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33條第4項規定,私立學校教師薪給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衡酌其規定之意旨在衡平同屬教育工作者之私立學校教師待遇,以保障其生活,並鑑於本 (年功)薪即為各等級教師領取之基本給與,爰核釋私立學校教師薪級架構及起敘標準,應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辦理,其薪額給與之月支數額,應不低於公 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私立學校未符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前調整完竣。
二、 私立學校就教師本(年功)薪以外之其他給與,得衡酌公立學校教師支給數額標準,教師專業及校務發展自行訂定,並應將支給數額標準納入聘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任意變更該支給數額標準。
三、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未依本解釋令規定辦理者,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以違反教育法令論處。
部 長 蔣偉寧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臺教人(四)字第1020145899B號
一、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33條第4項規定,私立學校教師薪給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衡酌其規定之意旨在衡平同屬教育工作者之私立學校教師待遇,以保障其生活,並鑑於本 (年功)薪即為各等級教師領取之基本給與,爰核釋私立學校教師薪級架構及起敘標準,應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辦理,其薪額給與之月支數額,應不低於公 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私立學校未符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前調整完竣。
二、 私立學校就教師本(年功)薪以外之其他給與,得衡酌公立學校教師支給數額標準,教師專業及校務發展自行訂定,並應將支給數額標準納入聘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任意變更該支給數額標準。
三、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未依本解釋令規定辦理者,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以違反教育法令論處。
部 長 蔣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