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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王姓教師由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故其所服務的學校意欲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解聘之。這樣的做法有沒有問題?
A:有問題。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決定教師之不續聘及解聘之職權為教師評審委員會。故王姓教師之學校應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而非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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