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高退撫基金投資績效,利用好的投資績效提高基金水位,減輕人民提撥率的負
擔,保護基金金融安全。
i. 退撫基金是儲金制(funded),儲金制就是先決定投資報酬率,再決定提撥率…等其他
條件。
a. 安大略市政退休基金在其2016年的財報裡指出,他們的總資產裡,只有30%是提撥
收入,70%是投資收入。
b. 安大略省教師退休基金在經營26 年後,投資收入佔總資產的78%,提撥收入僅佔22
%。
c. 瑞典設立AP1~AP7緩衝基金,致力於提升投資績效,就是為了讓人民擁有負擔得起
的退休基金。
ii. 丹麥ATP退休基金,因為投資績效好,所以,連續兩年調高已退休者的退休待遇。
iii. 退撫基金投資必須訂定短、中、長期投資報酬率,且報酬率的訂定應以國際標準為基礎
。
真實收益率4~5%(通膨外加),或名義收益率7%(4.5%真實收益率+2.5%通膨率)。
舉例來說:
瑞典AP1~AP6退休基金 真實收益率4~4.5%。
智利 真實收益率4%
安大略省教師退休基金 真實收益率4.5%
美國127支公部門雇員的退休基金,名義收益率6.5~8.5%之間。
依據年金改革委員會提供的資料,我國退撫基金沒有設定長期收益率,連中期收益率都
沒有。
一個沒有中、長期收益率目標的退休基金,沒有中長期的績效標準作為檢視基礎,怎麼
可能會有好的長期投資績效?
從下面兩張圖就可以看到我國退撫基金的表現及與加拿大各退休基金的差距
2.政府退出基金管理,只負監督之責。
i. 在OECD國家,計劃發起人和雇主不宜管理退休基金已成為優良傳統。
ii. 在OECD國家,只要被政府管理,政治可以介入的退休基金,幾乎都沒有好下場。(如
:智利、秘魯、加拿大安大略省教師退休基金…等)
iii. 目前,OECD國家的職業退休金幾乎都不是由政府所管理,就算是第一支柱的社會保險,
政府也成立獨立運作的管理委員會,並立法禁止政府介入基金投資管理(如:瑞典、加
拿大)。
iv. 目前許多OECD國家都有很好的監督基金管理的制度,我國可以向這些國家借鏡。
3.立法將退撫基金管理單位轉型為財團法人,政府只監督,不得再介入管理
i. 在OECD國家,職業退休基金多以財團法人或公司的方式運作,或委託投資公司負責管
理投資業務,各國政府都只擔任監督者的角色。
ii. 為了讓基金操作不受政治干預,退撫基金所成立的財團法人,其董事會中不得有政府
代表,以免出現基金為政治服務狀況。
4.刪除退撫基金的國安基金任務,退撫基金不再需要為政治服務。
i. 在OECD國家,退休基金運作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幫計劃成員賺錢,幫計劃成員累積
更多的退休老本。
ii. 若退撫基金有國安基金的任務,在「幫計劃成員賺錢」和「護盤」之間,就極可能
產生利益衝突。這樣的利益衝突,就可能讓退休基金無法獲利極大化,導致退休基金
累積不足。
5.董事會中不得有政府代表,避免政治干預基金運作。
為了讓基金操作不受政治干預,退撫基金所成立的財團法人,其董事會中不得有政府代表
,以免出現基金為政治服務狀況。
6.退撫基金所成立之財團法人,未來不管是董事會或人事任用,必須以專業人員為主。
「人才」是退休基金投資績效能否提升的關鍵。過去退撫基金績效不彰的問題,主要原因
就出在因為薪資、績效獎金和人員任用資格的重重束縛,讓退撫基金聘不到優秀的投資人
才,投資績效無法達到國際標準。
在OECD國家,聘用優秀投資人才,是達到好績效的不二法門。投資收益率連續20年1%的差
距,總收益就會相差20%。像我國長期低於國際標準4%的差距,20年下來,總收益就出現
120%以上的差距。
7.政府不得干預退撫基金投資策略及資產配置
政府不僅不能干預退撫基金的人事任用、薪資及績效獎金,也不能干預退撫基金的投資配
置,更不能規定退撫基金有多少比例的基金必須投資於國內。因為,只要政府可以干預資
產配置,就可以干預退撫基金運作,讓基金的投資績效無法最大化。
8.退撫基金不得轉型為行政法人
退撫基金要運作得好,就是政治不得干預基金運作。在我國,行政法人的人事任用完全掌
握在政府手中。所以,若退撫基金轉型為行政法人,政治力的介入不僅無法減少,還增加
任用私人的自由度。
8.政府既然目前為退撫基金管理者,就要負最後支付責任,不得違約。
i. 在OECD國家,基金管理者就要負最後支付責任,不管他是政府,還是一般人民。
ii. 在OECD國家,政府必須完全補足因為其管理基金不彰,所造成的缺口,funding ratio
(資金比率)必需補足到100%。
10. 退撫基金為職業退休金,屬於補充型退休金,本就會有職業別的不同。政府不應該用退
撫基金操作職業別對立,更不應該把政府(雇主)的責任,操作成世代對立。